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第六十一条有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因毒瘾发作引发疾病或者自伤、自残的,应当及时医治并通知其家属;发生人员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属主管机关报告,同时通知其家属和检察机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