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第五十四条有效社区康复人员康复期满的,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作出评估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执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并在七日内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