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戒毒康复人员应当遵守戒毒康复场所的有关规定。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具备生活服务、康复治疗、职业培训等基本功能,建立健全戒毒康复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