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三十二条有效娱乐场所和旅店、网吧、酒吧、会所、洗浴店等其他经营服务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建立巡查制度,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发现涉毒可疑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娱乐场所和旅店、网吧、酒吧、会所、洗浴店等其他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贩卖、提供毒品,不得组织、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服务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