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三十条有效禁止吸食、注射毒品;禁止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禁止在食品、烟草制品、电子烟油等物品中添加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其非法制品;禁止非法添加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