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沿海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物流集散地等场所,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和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毒品查缉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工作,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