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公职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列入教育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