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公职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列入教育培训内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