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电影院、互联网站、移动通信等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禁毒节目等,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教育。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剧院、文化宫、少年宫、会展中心、体育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当设置禁毒宣传设施,提供禁毒宣传教育读物。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