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予以保护,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