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