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和选举业主组织,协助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社区建设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