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自主管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对审计予以配合,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