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组织/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自主管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对审计予以配合,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