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十九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自选举产生之日起成立。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在取得备案证明后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业主委员会账户。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