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及其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及会议表决规则;

(三)制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四)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草案;

(五)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所列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自动解散。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