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将筹备经费存入专用账户。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