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并在附图中注明其具体位置。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