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杭州老字号市场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申报的杭州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者与申报的杭州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权;

(三)与申报的杭州老字号相一致的业务连续经营十年以上;

(四)经营状况正常;

(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申报之日前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记录。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