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为杭州老字号,列入杭州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向杭州老字号市场主体颁发证书、牌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