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拟认定的杭州老字号及相应的市场主体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书面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

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工作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应当终止相应的杭州老字号认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应当继续开展认定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