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认为符合杭州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申报材料、初步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提交市商务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