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没有导致恐龙地质遗迹遭到破坏且没有产生不良影响的,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界标移动或者破坏导致恐龙地质遗迹遭到破坏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