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恐龙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与恐龙相关的地质自然遗产。具体包括:(一)恐龙化石(含恐龙骨骼、恐龙牙齿等实体化石和恐龙蛋、恐龙足迹等遗迹化石);(二)含有恐龙化石的典型地层剖面;(三)需要保护的其他与恐龙相关的地质遗迹。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