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恐龙地质遗迹资源普查,查明恐龙地质遗迹赋存的地理范围、地质层位等情况。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并经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评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