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设立社会基金、捐赠、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等形式参与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在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中以及在有关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