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审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予以撤销。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依法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