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案的论证、评估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后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接受委托的主体应当提出论证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