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