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二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