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法规解释第七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解释应当在解释作出后的十五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