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征求意见的情况整理后,可以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为审议参阅资料。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