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十二条有效法制委员会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安排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