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法制委员会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安排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