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与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