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应当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