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二十一条有效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可以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可以向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建议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起草工作要求,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按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稿。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