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二十条有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