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成员和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