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第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