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立法建议项目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论证。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