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组织开展立项调研,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