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以及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的情况等,对已经施行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进行研究,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需要对本市多部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废止的,应一并提出有关建议。

修改、废止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作为年度立法计划立项或者调整的依据。

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