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三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实施两年后,或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