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会议就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