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废止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