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