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建立立法项目会商机制,起草单位、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共同参与,就主要制度措施、分歧意见和工作进度进行会商。

重要立法项目,可以组建起草专班,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共同召集,协调解决重要问题。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