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二十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防止部门利益化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