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树立正确的家教、家风理念,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科学的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个体差异和个人隐私,了解、掌握其生活、学习、思想、社会交往等情况,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增强自理和自律能力,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鼓励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