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