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困境、留守和流动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法治宣传、安全教育和定期上门探访等方式,给予困境、留守和流动未成年人关爱帮扶。
民政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困境、留守和流动未成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
妇联、共青团、工会、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为困境、留守和流动未成年人提供困难帮扶、康复服务、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支持和引导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困境、留守和流动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