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八章 特别保护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为残疾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康复、医疗等提供保障,对其他学校招收残疾未成年人随班就读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补贴。支持市级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落实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特殊教育教师,纳入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范围,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